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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濟日報╱劉幸忠】
2009.09.14 04:04 am
 

以美國式的權利要求書及專利說明書送到德國或歐盟專利局,都會被駁回,要求重寫或分案。這影響費用和審查速度,尤其是歐盟的申請案,若被要求分案時,費用可大了。但目前的實務作業,申請人大多要求不要做任何修改,先送件再說。

一件申請案可能變成二、三件,費用也就變成二、三倍。若能了解歐盟及德國專利文寫法之差異,在送件時即先做相對的修改,還可加速審查時間。因為每一次的審查通知,來回就要大約六個月,相當費時。而且多一次審查通知,也就增加一次作業費用。

歐盟專利局所指定之官方語文是英文、法文與德文。申請專利時,可任選一種官方語言送件。亦即文件亦可用英文書寫。這對國內的企業以及業者非常方便,因為國內企業,大多在美國申請了專利,英文的專利文件已有現成的,可一字不改地交給歐盟專利局。至於申請德國專利,德國專利局也接受先以英文本送件申請,然後再補送德文翻譯。

然而,不管是申請歐盟或德國專利,到了進入審查程序後,卻百分之百的因為形式不合規定而被駁回,並限期修改。因為德國及歐盟專利書之書寫方式與美國的寫法有很大的差別。

原則上,歐盟以及德國專利法對權利要求書的書寫方式,要求使用二段式寫法。須把新發明內所有的技術特徵分作二段,屬於現有技術的每個技術特徵,或者與現有技術所共有的技術特徵,全部放在第一段,即構成所謂的前序部分(preamble part);然後再將與前序部分的特徵共同構成本新發明的特別技術特徵,放在第二段,即構成所謂的特徵部分(characterising part)。所謂的特別技術特徵,是指異於現有技術之技術特徵。然後前序部分與特徵部分再由「其特徵在於」等文字連結起來,即構成一項權利要求。

此二段式之寫法,只對獨立權利要求作此規定,從屬權利要求則不在此限。

另外,只有在特殊情況下,獨立權利要求可不採用二段式之寫法,例如新發明係製造程序等等。另外,美國的權利要求書,容許同時可有數個獨立權利要求存在;而德國及歐盟之權利要求書,對每一發明種類,只允許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。

至於發明的種類,歐盟及德國將其分為實體(physical entity)及動作(activity)二大類。實體再細分為產品(product)或設備(apparatus)二種,而動作係指製造程序(process)或使用方法(use)。因此發明的種類總共可細分為四類。

也就是說,在一件申請案中,其關於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只能有一個,關於製造程序的獨立權利要求,也只能有一個,如此類推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,可容許同一種類的發明項目,同時有多個獨立權利要求。例如該二項產品,彼此有互相牽連的關係時,如充電器與適用於此充電器之電池,這屬於同一類別(即product這一類)的二項產品,則可同時各用一項獨立權利要求,寫入權利要求書內。

除了權利要求書,歐盟及德國專利說明書與美國的書寫也有差異,值得申請人注意。

(作者是華裔德國專利律師)

【2009/09/14 經濟日報】@ http://udn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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