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義
名詞係人、事、地或物的名稱。專有名詞 (proper nouns) 是指特定人、事、地或物的名稱,幾乎都是大寫 (Carlos, Queen Marguerite, Middle East, Jerusalem, Malaysia, Presbyterianism, God, Spanish, Buddhism, the Republican Party)。普通名詞 (common nouns) 則是指其他人、事、地或物的名稱,通常不大寫。
在一句子中,一組相關字也可以做為類似名詞的單一實體。名詞子句包含一個主詞和一個動詞,具備名詞的所有功能:
What he does for this town is a blessing.
名詞片語 -- 通常由一個名詞及其相關修飾語所構成 -- 是一組做為名詞的相關字:the oil depletion allowance; the abnormal, hideously enlarged nose.
我們有一頁專門討論複合名詞 (如 daughter-in-law, half-moon, 和 stick-in-the-mud)。
名詞的種類
名詞可進一步分類為可數名詞 (count nouns) -- four books, two continents, a few dishes, a dozen buildings -- 物質名詞 (mass nouns) 或不可數名詞 (non-count nouns) -- water, air, energy, blood -- 及集合名詞 (collective nouns) -- jury, team, class, committee, herd。集合名詞是由一個以上的個人或項目所構成,但可視為單數型;更詳細地說,當集合名詞強調各個體時,動詞用複數,而當集合名詞做為整體時,動詞用單數。我們必須注意有些字既可以做可數名詞,也可以做不可數名詞,視它們在句子中的用法而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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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字可數或不可數將決定它們是否可以加冠詞和限定詞。我們不可寫成:"He got into the troubles.",但我們可寫成:"The troubles of Ireland."
有些文法書還包括抽象名詞 (abstract nouns) 這一類;它們是指我們無法觸摸的名詞,如 warmth 或 peace。抽象名詞對非英語系國家的寫作者來說有時非常麻煩,因為它們可加或不加限定詞:"Peace settled over the countryside." "The skirmish disrupted the peace that had settled over the countryside.")。請參考複數專頁中有關集合名詞的說明。
名詞的型態
名詞可以是主格、所有格或受格。「格」(case) 這個字定義了名詞在句子中的角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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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主詞和受詞用的名詞,其型態完全相同;但表現所有關係的名詞則採用不同的型態,通常是在字尾加省略符號 ( ' ) 再加 s (複數名詞則是在字尾先加 s 再加省略符號)。請參考所有格及其中的「名詞與代名詞的格」。
幾乎所有名詞在變成複數時都會改變型態,通常是在字尾加 -s 或 -es,但事情並非都是這麼簡單,請參考複數裨瞭解其他複數名詞型態。
對英語為第二語言的寫作者而言,無法正確分辨可數與不可數名詞是常有的事。因此,我們將進一步敘述可數與不可數名詞,並釐清一些觀念。不過,我們建議各位也要檢視「冠詞、限定詞和量詞 」與可數和不可數名的用法。
文章出處:英語之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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