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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公證制度自九十年四月廿三日起,採行法院與民間公證併行之雙軌制, 公、認證事務除得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外,亦得請求民間公證人辦理之。 (新公證法 規第一條第一 項)
民間公證人係依法行使公證權力,其辦理事務之範圍、作成文書之法律效力以及收取之公證費用,均與法院公證人完全相同。也因此,其法律地位屬於「準公務員」 資格,執業前不僅須經司法院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審查同意遴任,執業後所作成之公認證文件影本亦須送至所屬法院 備查以供監督。
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名冊,得至司法院官方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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