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有小偷疑似從建築鷹架爬進沈姓男子家中行竊,他認為建築公司應擔負注意義務,提告求償30餘萬元。板橋地院三重簡易庭認為沈無法舉證竊案與鷹架的因果關係,且建築公司沒防止竊盜義務,判沈敗訴,全案可上訴。

工地成為小偷行竊「通道」時有所聞,資深藝人江霞位於台北市永康街的住處前年6月遭竊,小偷就是透過她屋外的工地鷹架「走」到她5樓住處,敲破落地窗後入內行竊;北市警局當時要求建築業者在工地周遭加強照明和監視設備。

類似案件發生於去年10月9日,新竹縣竹北市沈姓男子7樓住處遭竊,小偷拿走現金和鑽戒;沈認為住家後方的建築工地,離他家後陽台只有1.5公尺,小偷透過鷹架爬上7樓,破壞窗戶後行竊。

該工地鷹架是由新北市五股區某建築公司搭設。沈主張鷹架和他家太近,鷹架沒設置鐵絲網、探照燈等,他多次要求建商派保全或值班人員卻沒下文,認為竊案與鷹架有因果關係,要求建商賠償遭竊物品、修窗費用共30餘萬元。

建商李姓負責人委託律師出庭,主張竊賊經鷹架行竊是「假設性推定」,且鷹架的功能,是防範施工過程的安全,不是防止竊賊。

律師舉例,若民眾裝鐵窗,卻有小偷透過鐵窗爬到他人家中行竊,難道鐵窗公司要負責?建商認為鷹架和竊案無因果關係,請求駁回告訴。

沈提出民法774條「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負有防止損害鄰地義務」,認為建商從事建案時,要注意防竊;但法官認定鷹架沒有接觸沈的房屋,法條不能擴張為「防止竊賊趁機透過搭設的鷹架,侵入鄰地房屋行竊」責任,判建商免賠。

 

文章出處: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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